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海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试行)》(海师办〔2017〕99号,附件1)等文件规定,现将2018年上半年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使用结余资金项目要求
(一)申请项目范围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实到总经费减去实际总支出后,尚未支出的项目资金余额。
可申请使用结余资金的项目,主要指财政来源的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财政性横向科研项目。此次受理2015年后验收(结题)的所有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申请。
(二)结余资金的使用
1、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采取申请制,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根据各项目类型下达验收证书(意见)时间,分批次办理结余资金使用申请,项目负责人优先使用原项目的结余资金。若项目负责人在结余资金使用通知下达后一年内没有申请立项的,则由学校统筹使用;因不按时办理申请程序而导致结余资金被上级主管部门收回,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己承担。
2、学校统筹将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国家基金重点培育。项目负责人拟展开后续国家基金重点培育研究,提出项目申请,填写研究任务、研究计划、预期研究成果等内容,资金预算参照原科研项目预算科目执行编制。
3、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预算的可行性、适用性进行论证。通过审核立项的项目被列为校级科研项目,名称为“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基金重点培育项目”。
4、立项公示后,财务处根据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提供的相关材料办理立项手续。
5、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6、项目结余资金的再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1次。
(三)申请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程序
1、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重点培育项目立项(结余资金使用申请)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基金重点培育项目立项表》(附件3,以下简称“重点培育项目立项表”),须附项目有关经费使用情况及其结题证书(或验收结果的通知)等材料。
2、项目负责人将汇总表、重点培育项目立项表等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命名:项目负责人-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提交到各学院。
3、各学院科研秘书收集并形成汇总表、重点培育项目立项表等材料,形成汇总表同时对申请进行初审做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到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
二、报送材料要求
相关单位将下述材料提交至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计划信息科。
1、汇总表(附件2)纸质一式一份,学院签字并盖章。
2、海南师范大学重点培育项目立项表(附件3)纸质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
3、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项目有关经费使用情况及其结题证书(或验收结果的通知)等材料。
4、汇总表和海南师范大学重点培育项目立项表电子版材料以学院命名发送至计划信息科邮箱(附后)。
三、受理时间及联系人
2018年上半年预算调整受理时间: 2018年6月11日至6月15日。各单位统一上交材料,不受理个人申请。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前务必吃透项目相应管理办法,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
联系人:陈春霞(自然科学类) 于瑾(人文社科类)
咨询电话:65880692(68692)
邮 箱:keyanjhk@163.com
附件:
1、《海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试行)》(海师办〔2017〕99号)
2、海南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重点培育项目立项(结余资金使用申请)汇总表
3、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基金重点培育项目立项表
附件下载:http://f.hainnu.edu.cn/2018/0605/20180605020845322.zip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